說說《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手頭有一套《中共黨史參考資料》,是從地攤上購得的舊書。中央黨校黨史教研組選編,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內(nèi)中刊印了自1919年至1957年底,有關黨史的歷史文件,共八冊。閑來無事便拿來翻閱,雖然它們只是這個年代歷史文件中的極少部分,但對于業(yè)余研究者,亦是不易得到的權威文字。正翻閱的是第六冊,“第三次國內(nèi)革命戰(zhàn)爭時期”的部分資料。第190頁載:《評美蔣商約》(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解放日報》社論),該書第192頁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摘錄)(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有關歷史描述告訴我們,當年凡重大事件,延安的《解放日報》社論,多是毛澤東親自撰寫或修改審定的,但本社論未注明,毛的文集等也沒有收入記錄。但這顯然也是毛親自拍板定奪的:12月9日毛在王家坪接見西方記者時明確回答道:中美條約是不平等條約,將來一定廢棄。十一月四日是中國新的國恥紀念日。于是這篇《社論》是毛的旨意當無問題。該《社論》首先定性:“這是歷史上最可恥的賣國條約,是蔣政府把中國作為美國附屬國的重大標志之一,是中華民族又一次新的大國恥?!笨磥矸浅乐?,那么具體有哪些賣國條款或內(nèi)容呢?社論接著明列三個主要方面:“第一,美國人有‘在中國領土全境內(nèi)居住、旅行及經(jīng)商’的權利,其經(jīng)營的范圍廣泛地包括‘商務、制造、加工、科學、教育、宗教及慈善事業(yè)’,并為此可以在中國購置、保有、建筑和租借土地、房屋與產(chǎn)業(yè)。美國的‘法人及其團體’在經(jīng)濟權利上,與中國的‘法人及團體之待遇相同’,凡依美國法律組成的‘法人及團體’,在中國也要‘承認其法律地位’。就是說,中國的領土完全無異是美國領土了?!?/SPAN>
那么我們查找所附的《中美條約》原文。鑒于本書收錄的條約只是“摘錄”,即略去無關條款的部分原文,我們無妨假設部分未被摘錄的條款于此社論無益,可以支持社論觀點的條文理當全部摘錄了,于是不影響我們評論社論的觀點。
依據(jù)第一項指控,查條約摘錄,根本沒有“美國人有‘在中國領土全境居住、旅行及經(jīng)商’的權利”這類字樣。即使用引號錄下的文字,也沒有‘在中國領土全境’這樣的條款(下面引的社論中打引號的字句,還有條約原文不存在的文字)。條約第二條文字如下:
“一、締約此方之國民,應允許其進入締約彼方之領土,并許其在該領土全境內(nèi),居住,旅行及經(jīng)商。于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權利時,締約此方之國民,在締約彼方領土內(nèi),應遵照依法組成之官廳現(xiàn)在或?qū)硭┬兄嘘P法律規(guī)章(倘有此項法律規(guī)章時),但不應受不合理之干涉,并除其本國主管官廳所發(fā)給之(甲)有效護照或(乙)其他身分證明之文件外,應無須申請或攜帶任何旅行文件。
“二、締約此方之國民,在締約彼方領土全境內(nèi),應許其不受干涉,從事并經(jīng)營依法組成之官廳所施行之法律規(guī)章所不禁止之商務、制造、加工、科學、教育、宗教及慈善事業(yè);從事非專為所在國國民所保留之各種職業(yè),為居住、商務、制造、加工、職業(yè)、科學、教育、慈善及喪葬是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賃及占有適當之房屋,并租賃適當之土地,選用代理人或員工,而不問其國籍;從事為享受任何此項權利及優(yōu)例所偶需或必需之任何事項;并于該締約彼方國民,在同樣條件下,依照依法組成之官廳現(xiàn)在或?qū)硭┬兄嘘P法律簡章(倘有此項法律規(guī)章時),行使上述一切權利及優(yōu)例。
“三、(略)(原書既然略去,我們也不去理會。)
“四、本約中任何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影響締約任何一方有關入境移民之現(xiàn)行法規(guī),或締約任何一方制定有關入境移民法規(guī)之權利,但本款之規(guī)定,不得阻止締約此方之國民進入、旅行與居住于締約彼方之領土,以經(jīng)營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之貿(mào)易,或從事于任何有關之商務事業(yè),其所享受之待遇,應與現(xiàn)在或?qū)砣魏蔚谌龂鴩襁M入、旅行與居住于該領土,以經(jīng)營該締約彼方與該第三國間之貿(mào)易,或從事于與該貿(mào)易有關之商務事業(yè)所享受之待遇,同樣優(yōu)厚。且1917年2月5日,為限制入境移民而劃分若干地帶之美國入境移民律第三節(jié)之各項規(guī)定,亦不得解釋為阻止中國人民及中國人后裔進入美國?!?/SPAN> 最后兩行文字,特別強調(diào)了美國已經(jīng)實施的普適性入境移民限制條例對中國人無效。倘若本條約至今有效,那么多被拒簽的中國人便可以控告美國政府。
條約第二條共四款,均已錄摘如上。條約第三條也是四款,強調(diào)的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對等的待遇基本與自然人一致,附加有“既通常遵守國民待遇之原則”,承認對方法人資格。唯一特殊之處在第二條第三款強調(diào)了法人及團體的國民待遇,“前句及本約其他一切條款,凡給予中華民國之法人及團體以與美利堅合眾國之法人及團體在同樣條件下之權利及優(yōu)例者,概應解釋為在美利堅合眾國任何州、領地或?qū)俚貎?nèi)所給予之該項權利及優(yōu)例,一如該州、領地或?qū)俚貙τ谠诿览麍院媳妵渌?、領地或?qū)俚厮鶆?chuàng)設或組織之法人及團體現(xiàn)在或?qū)碓谕瑯訔l件下之所給予之該項權利及優(yōu)例?!贝司滹@然是考慮到美國割州立法的現(xiàn)狀,單方面給予中國法人以美國國民待遇的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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