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際貿易中的fob價格條件,國外的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國內的賣方按照買方的要求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在實際業(yè)務中,國外買方通常委托國內貨運代理企業(yè)代為訂艙。為操作的便利,國內賣方通常會委托貨運代理企業(yè)向承運人交付貨物。貨運代理企業(yè)完成上述受托事務后應從承運人處取得代表貨物權利的提單。目前,我國貨物出口多采用fob價格條件,出口方能否取得提單直接關涉到我國眾多出口企業(yè)的經濟利益。(搜索遠邦保險 在線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第八條:“貨運代理企業(yè)接受契約托運人的委托辦理訂艙事務,同時接受實際托運人的委托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實際托運人請求貨運代理企業(yè)交付其取得的提單、海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依據《海商法》相關規(guī)定,托運人可以分為契約托運人和實際托運人。契約托運人是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實際托運人是指將貨物實際交付給承運人的人。在fob貿易條件下,買方為契約托運人,賣方為實際托運人。(搜索遠邦保險 在線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實際托運人與契約托運人同樣具有請求海運承運人交付提單等運輸單證的權利,實際托運人有優(yōu)先于契約托運人向貨運代理企業(yè)主張交付單證的權利。
實踐中,有些實際托運人可能怠于向貨運代理企業(yè)請求交付單證,此時貨運代理企業(yè)應履行報告義務,及時詢問實際托運人如何處理單證,取得實際托運人的書面授權,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介入買賣雙方的貿易糾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