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500第13條C款的規(guī)定,'如果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但并未敘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而對此不予理會'。
又UCP500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出單人或單據內容未做規(guī)定。當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yè)發(fā)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中應規(guī)定該單據的出單人及其措辭或內容,如信用證對此未做規(guī)定,只要所提交單據的內容與提交的其它規(guī)定單據一致,銀行將接受此單據。'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于未列明條件的單據可以不予理會,反之則一定要出具。根據國際商會于1994年9月1日發(fā)表的《闡明見解書》(POSITION PAPER),其中第3號對UCP500第13條C款'非單據條件'作出了正確解釋,指出若跟單信用證出現(xiàn)一個條件明確地連接著該證規(guī)定的單據,此項條件不能視為非單據條件。如:'Beneficiary to intimate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directly to applicant immediately on shipment and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must accompany the documents'('受益人須在裝船后,立即將一套非議付單據直接送達申請人,單據中隨附表明此結果的《受益人證明》'。此類單據必須出具,不能視為'非單據條件'。又如跟單信用證的一個條件說到貨物產地中國,沒有要求產地證,僅就'中國產地'可以視為'非單據條件',按照UCP500第13條C款規(guī)定,對此不予理會。但是若同一信用證規(guī)定了產地證,那就不是'非單據條件'了,因為產地證必須表明'中國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