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香港B銀行(下稱B銀行)。
S銀行擬憑B銀行開立的以S銀行為受益人的備用 信用證 向D客戶提供100萬美元的信貸。S銀行因缺少B銀行的印鑒本,便去B銀行悉尼分行核對。盡管在核對過程中雙方還有爭議,但畢竟在 信用證 簽注了“印鑒相符,B銀行”的字樣,落款是B銀行分行的兩位職員的簽字。然后,S銀行憑持有的B銀行悉尼分行的印鑒本核對了該兩位職員的簽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戶從S銀行取得了100萬美元。不久,S銀行為 信用證 的一些小修改和B銀行聯系時,B銀行否認曾經開立過此證,并表示對該信用證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S銀行要求憑信用證支取100萬美元遭到B銀行的拒付。B銀行聲稱該信用證是偽造的,而且信用證上某些內容也足以引起S銀行的警覺。S銀行反駁稱,印鑒經核對相符,說明信用證是真實的,為此B銀行應對該證負責。
【審理結果】
法庭鑒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證確屬偽造。
原告S銀行以其對匯入匯款業(yè)務中印鑒核對的處理引作證明,是按當地銀行慣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確定信用證真?zhèn)蔚挠行Х椒?,并且如果通過具有代理關系的銀行核對印鑒可以確認信用證的真?zhèn)?,那么通過開證行的分行核對印鑒當然可以確認信用證的真?zhèn)巍?br>
被告聲稱信用證若干內容應引起S銀行的警覺,因此被告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約束。本法庭認為只有原告對于該偽證真正知情,被告不受“禁止翻供”的約束。對于原告來說,因不知道該信用證是偽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證當成是真實的,是合情合理的。外 貿 知 識
本法院裁決被告對該信用證承擔完全責任。
【案情評析】
本案涉及的信用證是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yè)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在此憑證中,開證銀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銀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銀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起源于19世紀中葉的美國,美國商業(yè)銀行創(chuàng)立備用信用證,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規(guī)的管制。備用信用證的用途幾乎與銀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運輸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進出口貿易、國際投標、國際融資、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及技術貿易的履約保證。由此可見,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介入商業(yè)信用中的銀行信用,當申請人違約時,受益人有權根據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索償。本案的備用信用證是用于資金融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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