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詐騙主要是指國際詐騙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方式租入船舶,同時自己就以二船東的身份(disponent owner)以程租船的方式把船轉租出去,并要求付貨人預付運費,等到貨物裝妥船長簽發(fā)了已付運費的提單后,收到運費的二船東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產、倒閉,留下的只是原船東面對提單項下的責任。原船東于是就成了這類詐騙案的受害方,因為原船東的提單表明了他負有不可推卸的承運責任,盡管運費己被二船東騙走。在這種情況下,原船東要完成預定的航次,就要付很多的航次費用,如物料、燃油、工資、伙食、卸港費等等而其收到的首期或首二期的租金是且然不足以彌補這類開支的,但由于船東提單的存在,他就必須完成這一承運任務,否則就是違約.以下成是二個租家詐騙的國際若名案例。
1960年香港船東所有的“Mandarin star”號貨輪,某次裝貨到日本大阪,將抵目的港時租船人公司突然宣布破產倒閉,船東再也收不到租金,于是就拒絕駛往大阪并要挾收貨人再付運費,否則就將貨物賣掉,收貨人拒不再付款,船東果真把船駛往香港,把貨卸岸入倉,并已與人洽妥價,準備把貨賣掉.收貨人聞訊后成立即向香港法庭申請禁令,并向船東提出訴訟要求賠償一切損失,結果船東敗訴并輸?shù)靡粩⊥康夭⒁虼颂鴺亲詺ⅰ?br>
又:1978年希臘貨輪 "siskina"號自歐洲運貨住沙特阿拉伯,在船長簽發(fā)了預付運費提單后,租船人公司倒閉,船東撒野不肯過蘇伊士運河,要求提單持有人再付運費。由于所裝貨物很昂貴,提單持有人不得已只能再付運費予船東;本來船東已收到足以完成航程的款項,但船東仍貪得無厭;仍將貨卸塞浦路斯(在當?shù)匾〉梅ㄍソ罱勾瑬|將貨物賣掉是很困難的,而且黑市交易很多),該輪后在返希臘入塢的途中沉沒。提單持有人平白遭受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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