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法定情形的貨物暫時進出關境并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活動。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1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42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署令第157號)
5、海關總署2007年第48號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申請條件: 1、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jié)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y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5)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fā)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7)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8)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9)盛裝貨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12)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guī)定的貨物。
2、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總署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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