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690]
問題標題:暫時進出口保證金退還方式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我司今年7月份向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申請了暫時進出口保證金退還。當時繳納的保證金金額為¥13968.66。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號:03375846 但退款到賬的金額為¥12571.79。為交款額的90%。又收到了一張進口關稅(305.65)及增值稅(1091.17)【稅單NO.223320111331609096-A01】總額就是上述金額的差額¥1396.82 報關單號:223320111331609096。請問保證金金額不是全額退還,而是將其中的10%作為稅來征收的嗎?請老師告知,萬分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seifutong: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經查,報關單號223320111331609096以暫時進出口方式向海關申報“外徑測定器(舊)”1臺,用于光纖性能測試“。根據《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該進口貨物屬于九大類之外。凡屬九大類之外的暫時進出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出境之日,依照完稅價格按月征收六十分之一的稅款。該申報貨物的完稅價格為61132人民幣,于2011年12月22日進境,2012年6月6日出境,共計6個月,因此關稅為:61132*5%(稅率)*1∕60 * 6=305.65。如有疑問,請撥打通關一科咨詢電話61767971.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如有疑問,請與我關通關業(yè)務處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話:(021)61767971。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