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9559]
問題標題:關于稅款擔保
問題內容: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在國內買的筆記本電腦,之前帶出國的時候還沒有頒布現(xiàn)在的條例,所以沒有申報。我想帶筆記本電腦(價值8000元左右)回國,3月份的時候會再次帶出國。如果按暫時進出境方式辦理有關手續(xù),進境時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需要提交多少擔保,擔保的稅款是否可以在拿回來?此外購買的免稅護膚品(1000元左右),不夠5000元,是不是不需要繳稅?還是會和電腦的價格加在一起,一共9千元,需要征收稅款?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海關總署曾在2007年發(fā)布第72號公告規(guī)定:出境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并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xù);回程進境時,可在其原出境時填寫并經(jīng)海關批注和簽章的《申報單》上進境欄目內填寫相關內容,向海關辦理進境申報手續(xù)?!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jiān)管辦法》第9號海關總署令規(guī)定:海關核準暫時進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jiān)管時限內,由旅客復帶出境或進境。海關依照規(guī)定憑擔保準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它物品,應由旅客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進出境手續(xù)或將原物復帶出境或進境。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通常筆記本電腦的稅款按照2007年第25號公告,應為人民幣1000元,復帶出境時,海關核銷結案后,退還擔保。如該筆記本確屬國內購買,建議向進出境海關提供相關證明單據(jù),說明上述情況,由海關驗核。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經(jīng)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但國家規(guī)定的20種商品,無論何種情況均不予以免稅,其中包括微型計算機及外設等。因此,具體物品的驗放應該按照以上規(guī)定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