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外交人員自帶車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一名駐安巴使館工作人員,根據海關總屬2005第41號公告,預備自帶車回國,按規(guī)定必須在戶口所在地申報,我想請問,報關時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給哈爾濱海關,請" />
哈爾濱海關:外交人員自帶車[123929]
問題編號:[123929]
問題標題:外交人員自帶車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一名駐安巴使館工作人員,根據海關總屬2005第41號公告,預備自帶車回國,按規(guī)定必須在戶口所在地申報,我想請問,報關時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給哈爾濱海關,請詳細告知,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哈爾濱海關
答: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需本人入境后6個月內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單證辦理相關手續(xù):
1、護照、居民身份證
2、 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3、 國內外派主管部門出具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
4、 提(運)單、購車發(fā)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