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0983]
問題標題:關于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延期問題
問題內容:根據海關總署署稅發(fā)[2013]35號《關于明確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復運進境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 使用的設備、儀器和用品,如需延期復運進境,須在工程期限屆滿前向出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因之前海關并沒有對延期備案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船機設備大部分船機設備并未在工程期限屆滿前去辦理相關的延期手續(xù)。特此請教如下問題: 1、鑒于如上實際情況,企業(yè)該如何辦理相關的備案延期手續(xù)?是否此前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現在可以補辦?需準備什么文件? 2、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船機設備原出口口岸較多,是否一定要到原各出口口岸分別去辦理?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1、辦理承包工程設備延期復運進境延期手續(xù)所需具體材料應以口岸現場海關解釋要求為準。對于超過規(guī)定期限復運進境的物資,海關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xù),并照章征稅。2、延期手續(xù)需在原出口地海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