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093]
問題標題: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的征收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設備及零件,原產地為瑞士,我公司于國外簽訂和同時,分為技術合同和設備合同。此次進口的設備及零件中只有一小部分的零件涉及到這個技術。我們在簽訂合同后就已經將技術費支付給了對方,可是在通關時海關向我們提出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我們因為是第一次向國外購買技術,覺得有點不能理解,通過一些咨詢有這方面了解的人,只是聽說有特許權征稅這一說法,但是我們不知道應該是按照所有料件交稅,還是應該是繳納技術對應的那部分料件的稅。望請多指教。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海關征稅所指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雖然特許權使用費與貨物貨款往往分開支付,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進口貨物的生產成本,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這也國際通行慣例。我國為履行入世承諾,將《WTO估價協(xié)定》相關內容轉換成為國內立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規(guī)定了特許權使用費應稅的三個條件,即(1)與進口貨物有關(該部分強調的是“有關”,而不是簡單的“對應”);(2)費用支付作為貨物銷售的必要條件;(3)未計入完稅價格中。如您所述,現場海關對貴公司進口貨物涉及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征稅進行審查是有法律依據的。在個案處理中海關一般按照如下思路進行審查,供參考:(1)查明企業(yè)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具體金額;(2)根據企業(yè)提供的技術合同以及技術資料等其他材料判斷特許權使用費是否符合應稅的3個條件;(3)符合應稅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到對應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征稅;與之不相關的進口貨物不作為特許權使用費的分攤對象,即不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