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3928] 被申請人海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可以向第三方鑒定機構調查嗎?
問:您好。我司從2010年至今從德國進口一種化工產(chǎn)品,海關根據(jù)海關化驗中心的化驗結果重新歸類,并決定對我司追征一年的稅款。我司認為海關化驗中心的化驗存在重大的失誤,所以我司也向國家認可的化驗鑒定中心申請做了化驗,結果跟海關化驗中心的不一致。于是我司向上一級海關提起了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海關向該化驗鑒定中心作調查,要求他們寫一份聲明,證明化驗鑒定中心不清楚海關的化驗要求。請問海關這樣做合法嗎?
答: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如果您所述屬實的話,被申請海關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其調查所得證據(jù),應不列入海關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