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知識產權法確立的基于知識產權權利上的請求權,是對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為保障知識產權權利圓滿實現的一種救濟措施。不履行義務既導致民事責任,又直接成為提出訴訟請求的訴因。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具有積極的與消極的雙重權能。其積極權能,是指權利人積極利用其知識財產實現知識產權而主動進行的行為。它包括對知識產權或稱知識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即權利人對知識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根據知識財產的性質和領域為實現權利人的利益對其加以利用的權能,取得收益或新增利益的權能,以及對知識產權事實上或法律上處分的權能。知識產權的消極權能,是指權利人享有排斥或排除他人對其知識產權違背其意志的不當干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此種權能,是在法定條件成就的條件下,權利人不得已而對向其權利不法妨礙行為采取的被動措施。
知識產權的消極權能著重于排除對知識產權的侵害等各種妨礙權利實現的障礙,是保持知識產權圓滿狀態(tài)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權能。此種權能的法律集中體現和法律外殼,就是知識產權的請求權。
因此,基于知識產權權利上的請求權的含義,應是指知識產權已經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險,知識產權人為保障其權利的圓滿狀態(tài)和充分行使,享有對侵害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請求的權利。此種請求權即可以針對正在進行的現實的侵權行為,也可以針對即將發(fā)生的潛在侵權行為,以及雖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對權利存有現實侵害危險的,請求停止侵權、請求停止侵權的預備行為或者消除侵權危險等,以阻止現實的或潛在的侵權行為的進行或發(fā)生。停止侵權、排除妨礙等既是知識產權請求權追求的目的和結果,也是此類請求權的最終實現,同時也是行為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不能認為它們成為民事責任的形式,就否認其作為請求權的事實。在這里,權利人享有的請求權是導致不法行為人民事責任的前提,行為人受到民事責任追究是權利人實現其權利消極權能的必然結果。 外 貿 知 識
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內容可以具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消除現實的侵權危險防止侵權行為發(fā)生;二是消除侵權人侵權或預備侵權造成權利危險的手段。前者是指使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停止下來或現實侵權危險的消除。如制止正在進行的假冒盜版行為等;后者是指消除繼續(xù)侵權或對權利造成侵權危險的手段,如銷毀、封存、禁止制造為生產專利產品的專門工具、模具等。提起知識產權請求權的主體應當為知識產權人以及一定范圍的利害關系人,知識產權人包括注冊商標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業(yè)秘密權利人(包括原始權利人和繼受權利人)等;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獨占和排他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正在發(fā)生繼承但未完善相關手續(xù)的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繼承人等。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被請求人或義務主體是指正在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或造成權利妨礙的其他行為人。
知識產權請求權所針對行為的性質和該行為的構成對于請求權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民法、知識產權法的規(guī)定,知識產權請求權所針對的行為當屬一種侵權行為,應當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民法理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上侵犯知識財產權或知識人身權的違法行為,它是一種能引起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事實。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侵權行為是指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廣義的侵權行為,則是指一切發(fā)生民事責任的客觀地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在民商事領域,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民事侵權行為的范圍日益擴大,現代各國立法上的侵權行為多指廣義的侵權行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或地區(qū)的民法對侵權行為界定時一般都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規(guī)定過錯侵權行為;一是規(guī)定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行為。如《德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負向他人賠償由此所生損害的義務。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者,亦負同樣的義務。”第八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背于善良風俗的方法故意加損害于他人者,應向他人負損害賠償的義務。”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在過錯侵權行為后直截了當地規(guī)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綜合我國民法通則和諸知識產權法的規(guī)定分析,關于侵權行為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也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關于一般和特殊侵權行為及其責任的原則規(guī)定;二是在知識產權法中列舉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種種禁止性行為規(guī)范。在后者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條文中并未指明這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但從所規(guī)定的行為看,都不能排除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所以,對那些法律明文規(guī)定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予以認定,不能認為可以證明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屬侵權行為,不能證明過錯的雖然確實實施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也排除在侵權行為之外。因此,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含義不能理解得過窄,應當定義在廣義的侵權行為的概念上,即一種導致民事責任的所有客觀上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
在適用法律上,對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造成知識產權侵害后果,依法追究賠償等民事責任;對權利人請求停止、排除法律明文規(guī)定侵犯他人權利的客觀不法行為時,一律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不問侵權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在考慮適用停止侵權等措施其他條件成就后,即可作出決定。
關于知識產權的請求權有無返還請求權,有學者從知識產權財產和知識產權侵權形態(tài)的特殊性出發(fā),尤其從知識產權不能被“侵占”來否認侵權人對知識財產的侵奪,進而否認知識產權的返還請求權。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較侵犯物權行為在表現形態(tài)上不同,其不是表現為受保護客體的毀損、滅失,也不表現為知識產權被侵權人控制權利人不能行使。但在知識產權侵權中,侵權人通常都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得了本該權利人得到的利益。由于不享有知識產權也無其他法定的獲益根據,侵權人所得利益屬沒有法律根據的非法利益,是對權利人合法財產的侵占,應當向權利人予以返還。否認返還、不予返還,知識產權都將得不到全面的保護,都會使侵權人占了便宜。在中外知識產權法和司法實踐中,都不否認知識產權人向侵權人提出的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
我國特別行政區(qū)香港的專利法和商標法也都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要求被告交出自該項侵害中獲得的利潤,由法院命令侵權人將侵權所得的全部利潤返還給商標所有人。為我國法律肯定的返還請求權,是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關于知識產權停止侵權、排除妨礙等請求權的行使條件,各國法律都有一定的規(guī)定。如美國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律規(guī)定所采取禁令的范圍和程度,一是要與保證專利權的安全相適應,二是由受訴法院在認為合理的范圍程度內決定。在臨時禁令的采用上,一些國家的法官一般考慮下列因素:原告獲得勝訴的可能性;原告請求采取該措施的迫切性,如可能蒙受難以彌補的損失等;是否采取該措施給予其他利害關系人帶來的損害;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在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停止侵權或排除妨礙的先行裁定的采取,一般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申請人予以提出申請的知識產權確實可靠;第二,被控侵權行為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構成了對權利圓滿狀態(tài)的危險;第三,先行裁定所采取的具體措施能夠達到實際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和標準;第四,先行裁定所采取的措施與被申請人的行為相適應,不致造成被申請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害;第五,所采取措施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法院對當事人就知識產權請求權濫用的指控,一般是從請求人實施請求權的目的、主觀上是否存有惡意,行為的違法性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該措施所獲利益是否失調,以及對公眾利益的損害等因素進行判斷。在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起請求權訴訟時效上,法院對所提起的請求權訴訟從程序上一般都予以受理;在實體審查中,只要權利人據以請求的知識產權在合法的有效期內,被控侵權、妨礙行為現實存在,即依法予以支持;即使是持續(xù)侵權的行為到起訴時已超過兩年,法院也作出停止侵權、排除妨礙的裁判。但在起訴前超過兩年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這是賠償之債的請求權與知識產權停止侵權等的請求權的不同。
綜上所述,在傳統民法看來,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是一種債權責任,基于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屬于一種債的請求權。此種請求權與類似物權上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在性質上并不相同。它們是相互獨立的由債權或知識產權直接所生的請求權,當事人即可采用賠償請求權,也可以行使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其中,解決知識產權權屬爭議的權利確認請求權,對保護知識產權頗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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