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1827]
問題標題:關于內銷加工貿易料件的提問
問題內容: 由于受經濟危機影響,我司的部門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需要內銷,我司提供了當時進口時的全套資料,包括報關單,發(fā)票箱單等。在遞交海關審批時,海關要求我司的內銷補稅的價格高于了原進口時的價格,請問這樣是否合理,在審查內銷價格時,依據是什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的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是否應該按照原進口成交價格進行審查確定呢?
外貿知識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針對此款規(guī)定,在此提請加工貿易企業(yè)注意,此款規(guī)定強調的是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而不是為“標準”,由于加工貿易監(jiān)管歷時周期長,進口料件內銷時距離料件原進口時間,短則歷時幾個月、半年,長則將近一年,期間國內外商品市場存在諸多不確定幅度的價格波動變化,再加上國內加工貿易企業(yè)同外商之間可能存在的特殊關系等多項需要核加或核減的價格構成因素,因此,僅憑內銷料件原進口價格是無法準確審定內銷完稅價格的,企業(yè)對此條款應注意正確理解。其次,海關在審價過程中,為保證價格審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保留沿用價格磋商方式?!皟r格磋商”是指海關在使用除成交價格以外的估價方法時,在保守商業(yè)秘密的基礎上,與納稅義務人交換彼此掌握的用于確定完稅價格的數據資料的行為。以進料料件內銷為例,海關首先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內銷商品完稅價格,如海關認為內銷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存在其他價格構成因素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如企業(yè)對海關內銷價格審定有不同意見,可備齊料件原進口信用證、付匯水單、原廠商發(fā)票、合同、裝箱單以及商業(yè)往來函電等等可以證實進口價格構成真實性的相關單證,向海關提請執(zhí)行價格磋商程序。請企業(yè)與主管地海關加強聯系溝通,積極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關價格資料及相關單證,由主管地海關科學合理審定內銷商品的內銷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