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5432]
問題標題:進料料件復出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關員,我司是在全球有多個生產廠的跨國企業(yè),主要開展進料加工貿易業(yè)務。
現有兩個問題向貴關求解:
1、假如從臺灣采購的進口的保稅料件,因我處工廠的出口定單調整或是取消,不再耗用這些進口保稅料件,那我司可以提交情況說明并以“進料料件復出”的貿易方式將其出口到馬來西亞等其他國家的工廠去使用嗎?
2、我司以進料對口方式進口的導線(HS:85444919,85444219)涉及AB類監(jiān)管條件,因我司不生產此導線,在辦理料件復出或是退運時,濰坊商檢局確認不能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那我司在提交情況說明的情況下以“進料料件復出”方式報關出口導線的話,海關允許直接通關嗎?盼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1、進料料件復出是指進料加工進口的保稅料件因品質、規(guī)格等原因退運。經海關批準,在合同執(zhí)行期內(即手冊未核銷時),經營企業(yè)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可參考按“進料料件復出”申報。
2、列入法檢商品通關時應出具商檢通關單,但在商檢局不能出具的情況下,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的貿易方式申報,由現場海關與商檢部門聯系溝通后的確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