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時進出口貨物;
二、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已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三、在報關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fā)票、合同、裝箱清單等),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盡快提取或發(fā)運,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四、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xù),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盡快提取或發(fā)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xù)的;
五、因進出口貨物歸類、價格待確定的;
六、因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批準的。
注意:以下情況不接受擔保:
一、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的;
二、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動、文物、中西藥品、食品、體育及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機等受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不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證明的。
海關擔保期限:
一、暫時進口貨物擔保的期限: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二、審價、歸類待定貨物保證金的期限:需向總署請示的為3個月,一般情況為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三、后補減免稅證明或有關批件貨物保證金的期限: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2個月;
四、保證函的擔保期限:20天,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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