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口的商品未經授權
違規(guī)使用世界知名品牌“LV”的商標
侵犯其商標權
而報關公司也未盡到
合理審查的法定義務
那么報關公司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快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法國LV公司在我國注冊了“
”商標。2018年4月,本案被告肇逸公司喬舸里公司將一批童鞋委托給中冠報關公司向蛇口海關申報出口至伊拉克。上述童鞋的報關單載明:收發(fā)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均為肇逸公司,申報單位為中冠報關公司,并注明無品牌。
蛇口海關查驗后發(fā)現(xiàn)其中1344雙童鞋標有“”圖形,
經查證,該批童鞋使用上述標志未經授權人許可,海關將貨物予以扣留。隨后,肇逸公司與喬舸里公司在其出具的《關于柜號:TCNU3967258情況說明書》中確認被告喬舸里公司受香港喬舸里公司委托安排了案涉童鞋出口事宜,喬舸里公司在裝完貨柜之后委托肇逸公司安排出口報關工作。
原告認為,LV系世界知名企業(yè),
等商標是有百余年歷史的世界馳名商標,被告未經授權許可使用在商品上并進行銷售,已構成侵權。遂訴至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6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肇逸公司、喬舸里公司、中冠報關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和合理開支5萬余元。被告郭某作為被告喬舸里公司的唯一股東,未舉證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是“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
”等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構成相同,且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因此,被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侵權與賠償責任的認定案涉報關單上填寫的收發(fā)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均為被告肇逸公司,根據(jù)《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的規(guī)定,被告肇逸公司應為侵權商品的出口企業(yè),應認定為案涉侵權行為的實施者。
被告喬舸里公司在其出具的情況說明書中自認系其委托被告肇逸公司安排出口報關工作,因此,被告喬舸里公司與被告肇逸公司共同實施了出口行為,應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被告郭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郭某應對被告喬舸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冠報關公司構成幫助侵權
根據(jù)我國《海關法》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報關企業(yè)對委托人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負有合理審查的法定義務,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被告中冠報關公司作為專業(yè)報關企業(yè)在代理報關時未履行知識產權合理審查的法定義務,其出具的報關單注明“無品牌”,未如實記載出口貨物情況,應視為與委托人故意隱瞞出口的貨物中有侵權商品的事實,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應與被告肇逸公司、喬舸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賠償金額的確定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的證據(jù),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酌情確定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關于合理開支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承擔其因海關扣押貨物而墊付的費用,原告僅提交了律師費實際支付憑證55000元和公證費520元,均屬于合理開支,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報關公司在代理報關時對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負有合理審查的法定義務。如報關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履行這一法定義務,未如實申報出口貨物情況,則構成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幫助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裁判規(guī)則的確立,有助于規(guī)范報關公司的代理報關行為,強化其履行合理審查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法定義務,有助于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規(guī)則銜接機制,推動形成在跨境出口活動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