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人”一詞來源于英文“Freight Forwarder”或“Forwarding agent”。國際貨運代理人安排運輸,賺取傭金,擔當國際貿易與國際運輸間的紐帶,提高了國際貨物運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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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貿易律師||進出口企業(yè)與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常見法律糾紛及合規(guī)建議



01國際貨物運輸法律主題地位梳理

“貨運代理人”一詞來源于英文“Freight Forwarder”或“Forwarding agent”。國際貨運代理人安排運輸,賺取傭金,擔當國際貿易與國際運輸間的紐帶,提高了國際貨物運輸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試行)(2003修訂)》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è)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yè)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è)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yè)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痹趪H貿易中,國際貨運代理這一角色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本質上是屬于貿易和運輸的輔助者,具有服務行業(yè)的性質。其一端面對出口商、進口商,另一端連接海上運輸另一當事方——承運人。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下對這四者的身份和角色均有明確定義。我們將依次介紹托運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以及收貨人各自在海上運輸中的角色定義,以及整理羅列法律所賦予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便各位讀者朋友能更為直觀地了解。

1. 托運人

《海商法》第四十二條有關托運人的規(guī)定,“托運人”是指[3]: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因此,實際上托運人可以分成契約托運人和實際托運人兩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對這兩者作了進一步明確的釋義,其第八條規(guī)定[4]:

(1)貨運代理企業(yè)接受契約托運人的委托辦理訂艙事務,同時接受實際托運人的委托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實際托運人請求貨運代理企業(yè)交付其取得的提單、海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契約托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3)實際托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基于以上規(guī)定,選擇FOB作為貿易術語時,一般由國外進口商簽訂運輸合同,支付運費,作為契約托運人;中國出口商作為交貨方享有實際托運人的法律地位。

2. 承運人

《海商法》第四十二條有關承運人的規(guī)定,承運人又分成兩種,具體是指[5]:

(1)“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由此可以看出,若貨代企業(yè)將其業(yè)務延伸和發(fā)展至能以自己名義簽發(fā)提單(其他運輸單證)的,為無船承運人,承擔契約承運人責任。

3. 貨運代理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第一條對貨運代理事務糾紛范圍的定義,貨運代理人所從事的代理事務涉及以下幾類[6]:

(1)提供訂艙、報關、報檢、報驗、保險服務;  

(2)提供貨物的包裝、監(jiān)裝、監(jiān)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服務;

(3)提供繕制、交付有關單證、費用結算服務;  

(4)提供倉儲、陸路運輸服務;  

(5)處理其他海上貨運代理事務。

因此,國際貨運代理人以被委托方的身份接受委托人委托處理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事務。

4. 收貨人

依《海商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收貨人”即為有權提取貨物的人。一般情況下,“收貨人”即為國外進口商。

5. 法律所賦予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02相關海上國際貨運代理糾紛之案例解析

FOB貿易術語因出口商履行義務較簡單而被我國出口企業(yè)普遍采用,隨之而來的便是FOB下的各種貿易糾紛和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國出口商作為實際托運人,因在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與貨運代理人之間頻發(fā)糾紛而引發(fā)中國出口商的擔憂。我們一起來解析以下兩起FOB貿易項下中國出口商作為實際托運人與貨代就海上國際貨物代理法律關系而引起糾紛的案件,希望能啟發(fā)各位讀者朋友。

案例一:

錦程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華裕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2015)民提字第19號)

1. 審理程序及結果

(1)【一審】寧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579號] - 認定成立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支持中國出口商主張的部分貨損金額

(2)【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海終字第72號] - 認定成立海上貨運代理法律關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9號] - 認定不成立海上貨運代理法律關系,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 案情簡介

本案中,中國出口商和國外進口商分別各自委托貨代替各自處理相關的貨運代理業(yè)務,實際托運人(即本案原告)中國出口商的身份沒有及時被國外進口商的貨代(即本案被告)識別。在實際承運人向國外進口商的貨代簽發(fā)了托運人為國外進口商的海運提單后,該貨代隨即將提單交給國外進口商,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即被提貨,造成中國出口商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并遭受貨款損失。

中國出口商據此提起訴訟主張判令該貨代賠償貨損及利息。

3. 最高院認定的本案各主體間的法律地位:

4.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有二,分別為:

(1)錦程公司是否曾接受華裕公司委托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并與其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

最高院認為不能僅因錦程公司辦理了涉案運輸的訂艙業(yè)務,就認為其與實際托運人華裕公司之間也同時成立了貨運代理合同。華裕公司自行委托佰度公司辦理內陸運輸和貨物出口報關等貨代業(yè)務,然而卻主張其與錦程公司之間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錦程公司是其貨運代理人,應舉證證明二者之間簽訂了貨運代理合同書或其委托錦程公司實際從事了貨運代理業(yè)務。然而華裕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2)錦程公司是否應對華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華裕公司是涉案運輸的實際托運人,但其在涉案運輸中委托佰度公司直接向承運人交付貨物,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華裕公司曾委托錦程公司代為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因此本案不存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故錦程公司將提單交給委托其訂艙的Homestar,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中國出口商應該積極向國外進口商委托的貨代亮明身份,及時向承運人行使提單簽發(fā)請求權,避免權利受損。同時,要求主張貨運關系成立的一方負證明成立貨運關系的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必須積極做好相關“留痕”工作。

案例二:

xxx總公司與xxx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2012)魯民四終字第135號 ]

1. 審理程序及結果

(1)【一審】青島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33號]- 認定存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支持原告貨代訴訟請求

(2)【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魯民四終字第135號]- 認定不存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貨代訴訟請求

2. 案情簡介

本案中,貿易術語為FOB青島,中國出口商(即本案被告)應國外買方所托,替其尋找貨代安排貨運事宜。該出口商遂基于該委托授權而委托原告貨代訂艙從天津港出運一個貨柜,雙方并簽未署貨運代理合同,該出口商向原告貨代披露國外買方Truk公司的存在,還支付了陸上運輸與裝運費用。同時,原告貨代為出運此票貨物向實際承運人墊付海運費用。該貨代(即本案原告)以出具給被告出口商的《費用確認通知書》及未有被告出口商簽字的《國際海運出口貨運委托書》為由,認為中國出口商與其之間構成貨運代理關系,向該中國出口商追索之前為出運此票貨物墊付的海運費用及利息。

3. 山東高院認定的本案各主體間的法律地位:

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摘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中國出口商與應國外進口商之委托而轉委托的貨代之間是否存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

原告貨代在一審中提交《費用確認通知書》一份,該通知書寫明“致Truk公司”,該貨代并非要求被告中國出口商確認海運費,而是要求國外進口商Truk公司予以確認海運費,且該貨代向Truk公司開具了海運費發(fā)票。中國出口商向該貨代支付了港雜費等貨物裝船前的人民幣費用,依據上述事實僅可以認定中國出口商就貨物裝船前的陸上運輸和裝運事宜委托了該貨代,也不能認定中國出口商就貨物運輸中的海上運輸部分委托該貨代辦理。綜上,原告貨代公司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中國出口商委托其代為辦理海上貨運事宜,中國出口商關于其與該貨代之間不存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的上訴理由成立。

綜上所述,由于FOB貿易項下買方需要負責運輸,但有時買方因身處境外,需要國內出口商替其尋找合適的代理,此時中國出口商一定需要向貨代作出澄清,明確自己在該次委托事宜中的具體角色,以避免和貨代之間產生誤解而導致訴訟,費時費力。

03中國出口商在FOB貿易項下與貨代打交道的潛在風險與預防措施

通常情況下,承擔發(fā)貨責任的一方應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托運人與發(fā)貨人往往是一致的。但在FOB貿易項下,托運人與發(fā)貨人分離,作為發(fā)貨人的國內出口方無需承擔運輸的義務,而由海外進口商負責。因此,對于FOB貿易項下的出口商來說,貨物運輸控制權及承運人的挑選由國外進口商掌握,較容易面臨喪失貨物控制主動權。因此,中國出口商應采取必要的策略規(guī)避下列風險,保護其切身利益。

1. 風險:中國出口商“實際托運人”身份可能不被貨代和承運人承認,海上貨運代理合同未成功訂立,可能喪失向貨代和承運人的求償權。

《海商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fā)提單?!币虼?,賦予托運人的提單簽發(fā)請求權是一項需要積極行使的權利。中國出口商作為實際托運人應及時向貨代和承運人通過書面形式表明身份,要求簽發(fā)提單。否則會出現像前述案例一的情況,中國出口商因未向貨代亮明“實際托運人”身份而喪失了請求貨運代理人或承運人賠償相關損失的權利。

同時,依據《海商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根據書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性質,并綜合考慮貨運代理企業(yè)取得報酬的名義和方式、開具發(fā)票的種類和收費項目、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以及合同實際履行的其他情況,認定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笨梢妼τ诤I县涍\代理的合同關系的舉證應滿足最低的法定標準。

FOB條件下,契約托運人的貨運代理人從事貨運代理并不必然成立其與實際托運人的貨運代理法律關系。要求主張貨運關系成立的一方負證明成立貨運關系的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應對1:中國出口商應積極“亮劍”,表明自己為該運輸合同中的“實際托運人”身份,并在交貨出運后及時通知承運人簽發(fā)提單。

應對2:中國出口商應注意“留痕”,做好相關文件保存與歸檔工作、使用書面方式固定溝通內容等,避免“有理說不清”的被動局面。否則應將承擔舉證不利后果[26]。

2. 風險:選擇不利的提單種類與持單方式,喪失對貨款的控制權。

由于收貨人記名提單或海運單通常不具有流通性,同時一些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和《聯邦提單法》規(guī)定,當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指示提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時,承運人沒有義務要求收貨人出示或交付指示提單的正本[27]。 因此承運人在目的港可無單放貨,造成中國出口商難以收回貨款的被動局面。因此應盡量避免使用記名提單或海運單等不利于自身的提單種類,確保將收回貨款的主動權把握在自己手里[28]。

應對:要求簽發(fā)賣方指示提單或空白抬頭提單,并控制正本提單,為將來行使訴權提供保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第二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單權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在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中,承運人(包括無船承運人)即使是記名提單也不能無單放貨,否則應向托運人承擔責任。如(2016)最高法民再35號,該案中中國出口商持單方式合法,據此獲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而成功向該貨代(無船承運人)追償貨損。

3. 風險:委托資質瑕疵、不規(guī)范的貨代企業(yè),增加運輸環(huán)節(jié)糾紛風險。

如前文所述,由于FOB項下國外買方才是需要對運輸事宜負責的一方,因此很多中國出口商礙于情面不會主動去審查生意伙伴所挑選貨代的資質。其實這是一種對自己比較不負責任的做法。國際貨運代理本質上是屬于貿易和運輸的輔助者,具有服務行業(yè)的性質,找到一個口碑好、服務主動性強的貨運代理人對于買賣雙方而言都是一件雙贏的事情。因此,中國出口商應從以下幾個維度判斷貨運代理企業(yè)的資信,提高找到靠譜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1)應當核查貨運代理企業(yè)的注冊資本。我國對于貨運代理企業(yè)合法經營與資質有嚴格的要求。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試行)(2003修訂)》相關規(guī)定,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yè)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

(2)應當了解該貨運代理企業(yè)的人員構成。依相關規(guī)定,國際貨代企業(yè)需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yè)務3年以上的業(yè)務人員。經驗豐富的會更靠譜些,出現低級失誤的可能性更低一些(如遺漏報關等)。

(3)應當考察該貨運代理企業(yè)的口碑及信息真實性。可以通過查詢行業(yè)內權威網站來全面考察,如通過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xié)會(簡稱CIFA)的官網、商務部下屬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è)信息管理的網站等國家主管部門認證的網站查詢(該網站列出了企業(yè)注冊地的貨代備案機關的查詢電話,個人可以打電話去查貨代企業(yè)的登記備案信息,核實與其展示的信息是否相符)。

(4)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申請無船承運人經營資質的需要交納保證金,還應當在交通部申請備案。因此,若中國出口商遇到貨代企業(yè)自稱有無船承運人資質的,還應當核查其無船承運人的備案狀況??梢酝ㄟ^交通部下屬的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核查其無船承運人備案信息。

應對:筆者建議中國出口商應從以上幾個維度全面考察貨代的資質,做好相關資信審查工作。若有理由相信國外進口商挑選的貨代具有資信問題,必須及時向對方提出、引起其重視,因為找到一個口碑好、服務主動性強的貨運代理人對于買賣雙方而言都是一件雙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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