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mào)易買賣合同中,對交貨期(裝運期)的規(guī)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明確規(guī)定交貨期
(1)限于某月或某幾個月內(nèi)交貨:如u201c1998年5月份交貨(裝運)u201d(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1998); u201c1998年5/6月份裝運u201d(Shipment during May/June 1998),也稱跨月裝運。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裝運:如u201c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裝運u201d(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1998); u201c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裝運u201d(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1998)。
我國進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規(guī)定交貨期的方法。這種規(guī)定方法比較明確具體,既可使賣方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同時,也有利于買方預先掌握貨物的裝運日期,做好支付貨款和接受貨物的準備。
2.規(guī)定在收到信用證或收到預付貨款后若干天裝運
使用這種方法規(guī)定交貨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簽訂以后,買方因申請不到進口許可證或其國家不批準外匯,或者因貨物市場價格下跌對買方不利等情況,遲遲不開信用證。賣方為了避免因買方不及時開證而帶來的損失,即以這種方法來約束買方。只有在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之后再裝運。但是買方遇到不利的情況有時有意拖延開證時間或根本不欲開證。賣方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在規(guī)定收到信用證或收到預付貨款若干天后裝運的同時,還要在合同當中規(guī)定u201c買方最遲于某月某日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u201d(The relevantL/C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u2026)。
3.采用術(shù)語表示交貨期
采用國際貿(mào)易中一些術(shù)語如u201c立即裝運u201d(Immediate shipment)、u201c盡快裝運u201d (Shipment as soon a possible)、u201c即期裝運u201d(Prompt shipment)等,對這類術(shù)語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500號出版物)第46條6款規(guī)定,不應(yīng)使用諸如u201c迅速u201d、u201c立即u201d、u201c盡快u201d之類的詞語,如使用此類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