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國際版權貿易就是版權人在世界范圍對自己版權的行使和實現(xiàn),其中主要是指版權中有關經濟權利(財產權)的轉讓與許可,即作品使用權的有償轉移。而有關版權中的精神權利,諸如人身權、署名權、發(fā)表權和修改權等,是否可以成為國際版權貿易的對象,尚有爭議。①大部分學者認為,至今尚無一個國家的版權法規(guī)定版權的精神權利可以在貿易中轉移,因此,國際版權貿易實質上是版權中的財產權的國際貿易,或作品使用權的國際貿易、版權產權的國際貿易。②這種國際貿易與以貨物為交易對象的國際貨物貿易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其特征通過二者的比較可以體現(xiàn)出來:
1.國際版權貿易的客體是特定的,即受保護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或作品的使用權。國際版權貿易的標的不是有形商品或貨物,而是無形的知識資產。從表面上看,國際版權貿易的客體是作品,實質上并非如此,它恰恰是隱藏在版權的載體背后的財產權或使用權。作品使用人得到了一部作品,若未取得該作品版權人的授權,就不能使用該作品。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項版權貿易的課題不是一部作品的所有各種形式的使用權,而是一種使用權,或者是一種主要使用權及與該權利有關的一些附屬權利。
2.與國際版權貿易的客體特定性相關的是,國際版權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重要區(qū)別還表現(xiàn)在它們對交易標的物的。在貨物貿易中,買方購買了商品后,它就對該商品享有全部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而版權貿易則不同,受讓方獲得某作品的使用權或財產權,并不意味著他就取得了該作品的所有權,而只是僅僅取得了國際版權貿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某一項使用權或某一項主要使用權以及與該權利有關的一些附屬權利。在國際版權貿易實踐中,很少發(fā)生版權所有權的轉移。至于近年出現(xiàn)的u201c買斷版權u201d的現(xiàn)象,是否可以歸入轉移了所有權之列,尚無定論。
3.國際版權貿易的作價標準也較為特別。一般貨物的價格是一種較為確定的價格,可以根據(jù)商品的成本加利潤確定。版權貿易的價格一般是以受讓方或許可方所取得的經濟效益作為函數(shù)的變量來定價的。這也就是說,使用著作權的經濟效益越高,版權的價值也就越大,交易價格相應增高,反之亦然。
4.國際版權貿易的主體相當復雜。從理論上分析,國際版權貿易的主體雙方是相當明確的,即版權所有人和作品使用人。但在國際版權貿易的實踐中,要確定版權人常常是相當困難的。例如,在英美法系國家,非創(chuàng)作人而成為版權人的情況非常普遍,即使某作品的作者肯定是版權人,但他又未必是唯一的版權人,有關作品可能是合作的,他只是共同版權人之一,無權單獨轉讓或簽訂許可合同;有關作品可能是演繹作品,即使取得該作品版權人的許可,但無原作品版權人的雙重或多重許可,仍舊不能使用,國際版權貿易難以順利進行。另外,在使用鄰接權客體(如錄音制品)時,則更有制品權利人之外的作品版權人、表演權的權利人等禁止權所管轄。因此,國際版權貿易必須理順多重主體的關系才能完成,否則,無法開展正常的版權貿易和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