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法(Foreign Trade Law)是指國家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憲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
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認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該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決定的。對外貿易法調整的是一國對外貿易及投資法律關系的。而在當今世界,各國外貿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作用越來越大,外貿法地位也日趨重要。
美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對外貿易的管理權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國會手中。該對外貿易管理權是通過制定法律、批準條約、決定征稅以及掌握開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門則負責外貿法的實施和執(zhí)行。美國政府中負責對外貿易管理的機關決不只由商務部負責,它同時還設有其他部門共同負責,主要有美國貿易代表以及一個獨立機構 u2014u2014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還專門設有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回區(qū)上訴法院,分別受理一審和二審的國際貿易案件。美國總統(tǒng)作為行政最高長官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權力, 他可以直接介入貿易事務并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貿易禁運、貿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終決定權。
美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豐富而具體,僅1988年u201c綜合貿易與競爭法u201d就達1000多頁,其內容涉及貿易待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優(yōu)惠待遇、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qū);進口救濟與貿易秩序,包括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調整援助、市場擾亂、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非經濟原因的進口管制;出口促進與管制,包括301條款制度和貿易促進、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貿易管理組織主要包括日本貿易會議、經產省、大藏省、日本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經濟企劃廳、公正交易委員會等。但日本貿易會議的主席由內閣總理大臣親自擔任,其成員包括經產省、大藏省、農林水產省、外務省、運輸省等重點省大臣、日本銀行及進出口銀行總裁、公正交易委員會委員長、經濟企劃廳長官等組成。日本的特點是總理親自處理,重要部門聯手共管外貿。
歐盟負責制定和實施貿易政策的主要機構包括歐盟委員會(歐盟的行政機構) 、歐盟理事會(歐盟的執(zhí)行機構) 、歐盟議會(代表歐盟的公民) 和歐洲法院。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國家的外貿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現在:
u2022由最高權力機關立法;
u2022由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實施;
u2022全國一盤棋,主要部門及其第一把手親自參與對外貿易法的執(zhí)行;
u2022內容詳細靈活,在管理國內進出口的同時, 強調對國內產業(yè)的保護和拓展。